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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出台,对众筹是重大利好
发布时间:2016-09-05      作者:爱就投     来源:爱就投
导读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P2P的地位合法化。随着《暂行办法》出台,业内对众筹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此,记者特别采访了知名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及产品众筹平台“爱就投”创始人徐文伟,从第三方视角,深度解读并分析《暂行办法》落地对众筹的影响。

记者:P2P监管细则出台,对众筹而言有什么可以借鉴的地方?

徐文伟:《暂行办法》出台,P2P地位合法化,对规范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整个众筹行业也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第一:坚持平台中介地位。去年7月18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此框架下,银监会12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暂行办法》正式发布稿,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业务。对众筹而言,众筹监管细则,可能也是在以往监管框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去年8月,中国证监会就确定了对股权众筹的监管方向,《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股权众筹平台的中介地位,明确了其“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股权众筹融资“大众、公开、小额”的基本特点及其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应该会延续下来。

第二:监管方式创新和第三方存管制度。此前,众筹被正式划到证监会监管范畴,由解决监管真空问题而成立的创新部负责监管,但近日创新部被撤销。在众筹监管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创新部的撤销让业内陷入无人监管的恐慌状态。《暂行办法》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双负责”原则,由此可见,众筹监管可能也会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的体制,结合中央、地方、证监会、行业自律组织、相关主体等多方合力监管。此次监管细则要求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为众筹资金的银行存管提供了参考依据。

第三:负面清单管理、资金设限。此次《暂行办法》对P2P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允许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担保等,并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个人在同一平台借款不能超过20万,在不同平台借款一共不能超过100万;企业在同一个平台借款不能超过100万,在不同平台借款一共不能超过500万,进一步明确了小额分散这个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众筹平台也应该坚守“底线”,不碰“红线”,坚持小额、分散、大众的方向,和VC/PE、券商、股权交易所等形成差异化发展。

第四:募集期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了募集期以适应平台运行的实际需要。众筹平台项目在线时间,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长达半年,项目估值、发展状况等可能早就发生变化了。《暂行办法》出台可能预示着众筹监管细则中,会增加项目募集期限限制。

第五: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去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通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精神,现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很多平台都不敢称自己为众筹平台。所以我们今天讲的众筹,严格意义上来讲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众筹是沿袭民间的叫法。(为了方便表达,本文继续沿用民间称呼)。

第六:P2P平台禁止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这一条将债券和股权做了细致的区分。P2P和众筹的区分,主要原因是金融监管层不赞同混业经营,此前P2P主要由银监会监管,众筹由证监会监管,平台既干P2P又干众筹,没办法监管,厘不清责任。未来众筹细则出台,估计也不会允许众筹平台做P2P,当然现在也基本没有。

第七:12个月过渡期。为避免《暂行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暂行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P2P监管没有实行“一刀切”,所有平台都有一个平等过渡期。过往互联网金融制定规则,一般采用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这次给予所有平台一个过渡期,反映了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开发、鼓励、扶持的精神,体现了监管从牌照管理到市场管理的重要转折,为股权众筹会不会像P2P一样去牌照监管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但股权众筹的技术含量无疑远远高于P2P,监管难度也会更高,所以会不会实行同样监管的方法,还要拭目以待。现在媒体、电商、线下门店、商会、甚至培训机构、大V都在一窝蜂搭建自己的股权众筹平台。我们希望大家多研究政策,多走专业化路线,避免让众筹产业重蹈P2P覆辙。希望行业能多一些负责任、专业化的好平台,少一些害群之马,让众筹产业从头开始就健康发展。

记者:对此次《暂行办法》的发布,业内人士众说纷纭,业内普遍反映比预期更紧、更严,《暂行办法》制定了更严格的风控标准,不利于行业发展。也有人认为《暂行办法》能推动网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您对此有何看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众筹是利好还是利空?

徐文伟:本次《暂行办法》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众筹的发展机会,是非常重大的利好。《暂行办法》制定了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标准,将P2P纳入了合法化的范畴,使得互联网金融总算有一个可以借鉴的操作细则。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标准制定,对投资人而言也是打了一剂强心剂。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并不是非法的,而是一种普惠金融,P2P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

我们经常听到某某平台陷入兑付危机,某某平台跑路,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平台都是冲着圈钱而来,对于那些在探索互联网金融创新道路上牺牲的平台,我们应该辩证看待,做客观评价。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到新兴金融模式P2P、众筹等对于普惠金融的价值。以众筹为例,每个人都希望可以得到股权投资的机会,但在众筹出现以前,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资格参与股权投资。众筹让广大老百姓,都能以非常低的门槛获得股权投资的金融资源,使得财富投资面前人人机会平等,股权投资不是有钱人的特权。普惠金融对老百姓而言,最重大的意义就在于它让每个人在有金融服务需求的时候,能够及时地、有尊严地以合适的价格,获得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它让所有企业都能去参与普惠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机构不能解决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双创”背景下,众筹的作用、股权融资的优势将越来越突显。

《暂行办法》对企业和个人的借款上线和资金存款设置了上限,业内预计有90%以上的平台面临转型,届时将淘汰不合规或者风险较大的平台,这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当然在细则上后期还会做一些调整和修改,众筹平台要画好线,确定什么项目能上线,什么项目不能上线,能不能同一个项目在不同平台同时发布,上线期限多长,合格投资人怎么界定等都有借鉴意义。爱就投对项目上线,有一套非常严格的标准,我们称之为十大负面清单,碰到任何一条,该项目一票否决。

简单列举几条:业态传统,违背产业升级发展趋势的项目;主要创始人包袱过重,精力分散,不专注、只强调技术研发,不重视营销、往信用不良,不注重维护投资者关系,不懂得借力、没有用户思维、企业创始人离婚两次以上,有赌博等恶习,对合作伙伴不忠诚等项目不能上线。

对合格投资人,我们也有严格的筛选标准,工薪阶层年龄必须低于60周岁,有两次以上股权投资经历,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或者家庭近三年总收入必须≥25 万元,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等等,没有风险承担能力的公司普通职员等等不能在爱就投进行投资。

12个月的宽限期,暗示利好众筹。国家在发展产业上毫不手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也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充分的发展和创新空间,有利于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这也暗示了众筹可以在不触红线坚守底线的基础上,可以进行金融创新。